权威解读|各界人士共议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新规,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2023-07-17 17:25:14

权威解读


各界人士共议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新规,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解读





7月14日,由国家低空经济融合创新研究中心、中国信息协会通用航空分会联合举办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座谈研讨会在北京成功召开。中央空管委办公室运行指控局侯锟参谋、国家低空经济融合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敖万忠出席会议并讲话,《条例》起草单位专家中国民航局空管办空管处一级调研员杨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一级调研员赵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航空处一级调研员谭小卫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低空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孙永生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志杰分析了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态势,对《条例》发布后对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讲解。中国信息协会通用航空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惠铮主持本次会议。中航无人机、纵横股份、沃飞长空、四川腾盾、中国移动成都研究院等多家成都工业无人机产业链相关企业现场参会。下面是《条例》起草单位专家的解读:


中国民航局空管办空管处一级调研员杨非逐章系统地对《条例》进行了讲解


中国民航局空管办空管处一级调研员杨非:《条例》首次体现出地方政府在飞行活动管理当中的作用;《条例》具有开放、创新、简化、一体化的特点。

开放是指空域方面的诸多管理政策,打开了很多市场包括行业的大门;而新的风险评估方法,新的适航管理政策都体现了创新这一形式;简化则是指新的管理模式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最新的系统平台则是以联系中央、地方、国务院相关各个部门以及军方为目标,以期待达成一体化的成果。在后续的行业发展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创新与继承、行业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之间的关系;民航则要统筹好通用与运输的关系,才能够共同促成未来新型航空生态成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一级调研员赵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一级调研员赵健:《条例》要求要完善无人机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适航管理和质量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的要求,并且按照纲要发展部署加强市场监管相关工作,完善无人机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关键技术标准研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也监督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落实情况,并在标准实施之后开展产品监督抽查(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发布)。根据民用无人机企业分布和发展情况,将产业聚集区列为重点监管区域,将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有违法记录,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企业。作为质量发展局也要加强无人机召回管理,积极开展调查和质量诊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二司航空处一级调研员谭小卫结合本部门职责进行了解读


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二司航空处一级调研员谭小卫:《条例》的出台为依法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管理和服务提供了依据。

一是提出分类管理措施,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端管理的主体和职责。二是实施编码管理,实现“一机一码”为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生命周期的追踪和溯源,进一步做好流通和运行阶段的识别和监管提供技术手段。三是明确产品空域保持能力要求,防止无人驾驶航空器超出适飞空域运行,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范围的可靠管控,有效避免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四是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信部今后主要开展四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细化产品一机一码、电子围栏、应急处置等安全性要求。二是加快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建设。三是推进低空智联网演示验证。加快实施低空智能网演示验证工程,综合利用低轨卫星、5G、ADS-B、地面互联网等手段,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识别和管理。四是强化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持续完善无线电反制设备配套规章,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低空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孙永生受公安部治安局委托进行了解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低空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孙永生:要构建低空安全新格局,服务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要充分把握实施暂行条例基本原则,安全为首,将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作为管理工作重点,科学统筹管理和使用关系,抓住先机处置、现场处置等关键环节,降低安全风险。二是属地为主,无人机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三是宽严相济,防止打击简单化、困难化,将恶意利用无人机违法犯罪这种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对情节轻微且真诚悔过的依法处理。四是协同监管,进一步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衔接,调动协会、社会和群众的力量齐抓共管。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志杰分析了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态势,对《条例》发布后对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讲解。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志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无人机顶层法规,具有诸多亮点。

通过对无人机实施分类管理,实现精准施策,提高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用空效率;对无人机实行协同综合监管,着力融合各方管理需求,打通各方协同渠道,支撑各方信息共享,满足各方利益关切;划设无人机适飞空域,营造更顺畅、更便捷、更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氛围和环境。

陈志杰院士特别指出,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协同综合监管问题,把职责和监管流程进一步细化,建好、用好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建设监管体系。

第二个问题是适飞空域问题。按照目前的规则,120米以下的适飞空域会占到空域总量的60%-70%。适飞空域的划设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责任,还有当地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要与监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当地适飞空域的范围。这里面既要考虑到安全的要素,又要考虑到经济发展本身的活跃,还要考虑到下一步低空经济的经济模式对空域的需求。

第三个问题是飞行管理活动方式,要用新的技术手段进一步保障或者提升各类飞行活动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无论是城市的管理者还有垂直行业的管理者还有技术部门,能够围绕飞行活动的管理模式,飞行活动的管理,提供更多更好的手段。

第四个问题是无人机产业本身是一个新的行业,是低空经济新的赛道,新的运行模式,新的技术形态,新的产品形态不断涌现。在贯彻落实《条例》的时候,一定要从善意的维度共同来培育这株小苗。大家要共同来关心,共同来追寻,共同来改进,让整个《条例》、让整个无人机产业,让整个低空经济能够茁壮成长。




国家低空经济融合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敖万忠


国家低空经济融合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敖万忠:无人机作为我国低空经济的主导产业,仍处在不断发展与迭代的阶段,无人机管理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们从“管制”到“管理”的重大思路转变。

《条例》统筹发展和安全,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无人机产业发展提供了顶层法规。《条例》的出台能够进一步加快无人机与各行业的融合,不但能有效提升生产效率,也能有力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条例》详细解读


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框架和监管服务平台

作为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首个专门行政法规,《条例》在实施细节上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条例》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在职责分工上,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根据职责划分相关管理工作;在区域分工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行政区域划分管理工作,而各级空管局则负责相应区域的管理职责

《条例》还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建设,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负责。该监管服务平台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共享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信息、发布和更新审批事项、受理申请、接受无人驾驶航空器识别信息并实施动态和安全监管,以及发布电子围栏等。这一平台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确度,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分类管理

《条例》还通过性能指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了分类管理,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五类。基于这一分类,针对适航管理、操控人员管理、飞行活动管理和责任险投保等方面,《条例》实施了相应的分类监管。



01

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方面,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需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而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则需要向民航局申请适航许可,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并拟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的将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02

操控人员资质管理

对于操控人员资质管理,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需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了解相关管理制度。而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人员需向民航局申请相应的执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且两者都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03

飞行活动管理

飞行活动管理方面,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无需提出申请,且在管制区域外的飞行活动也无需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



04

责任险投保义务管理

最后,在责任险投保义务管理方面,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航局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中的规定不直接适用于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


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

《条例》规定,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分类和使用目的,使用单位应取得运营合格证并投保责任保险义务,相关操控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的操控员执照。

民航局根据申请单位的运营安全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颁发运营合格证。评估内容包括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操控人员、无人驾驶航空器及运营能力。从事经营性的飞行活动的使用单位则无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性能指标分类均应投保责任保险。

操控人员则应该按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分类向民航局申请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操控人员在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过程中,应当确保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向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可追溯。


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

《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者应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条例》还规定其生产者应当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民航局适航审定司于2017年5月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适用于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的制造商和拥有者须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进行实名登记,制造商或非制造商(如拥有者)应分别填报名称、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和型号、序号、产品类别等在内的登记信息。当无人机出现退出使用、失事报废、所有权变更(出售、转让或赠予等)、其他原因(如登记信息错误、抢注了他人无人机等)情况时,无人机所有权人应在系统内进行注销登记。

前述《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应可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微型以外的其他四类无人驾驶航空器,至于《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项下实名登记和《条例》所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权登记、代位,两者的登记效力和适用范围上是否应有所区分有待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办法加以明确。就登记系统而言,《条例》项下拟筹建的监管服务平台,与现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如何协调,是在现有平台上优化,还是由监管服务平台一体化操作,均有待进一步观察和厘清。




《条例》思维导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布

点击上方文字

即可查看《条例》详细内容



来源:通航信息、低空经济观察、空御科技、航拍不NG无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