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是成都市航空航天产业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成都市航空航天产业联盟是由积极致力于成都市航空航天产业生态圈建设,在航空航天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研究、 开发、制造、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共同发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联盟开展党的工作。   

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联盟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联盟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 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 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集聚成都市航空航天领域优势资源,促进航空航天相关企事业协同合作,推动“政产学研用 融” 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成都市航空航天产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推进航空航天产业生态圈横向联合与纵向发展。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 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 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 计报告等)。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联盟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 都市口岸与物流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盟住所设在: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10幢,邮政编码:610000o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航空航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政策办法、产业规划等;

(二)组织航空航天产业市场开拓,促进项目对接、业务合作,宣传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相关资料、报告、期刊;

(三)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指导和举办与会员企业相关的会议、 展览、培训、评价表彰等活动;

(四)向会员开展行业指导、技术咨询、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交流、专家顾问等服务;

(五)筹备、组建成都市航空航天产业研究院及成立产业专家委员 会;

(六)组织参与课题研究、项目申报、产业投资等(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联盟的章程,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二)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

(三)在航空航天领域从事研发、设计、制造、服务、金融、投资、管理等相关业务;

(四)致力于推动航空航天产业生态圈的发展,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履行成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二)提交本单位近三年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计划、当前进度,需要的支持和诉求;

(三)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申请理事以上职务报理事会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缴纳相应的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联盟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出联盟活动具体内容需求,嫁接联盟资源;

(六)通过联盟向政府部门反映合理的诉求和建议;

(七)享有联盟为会员提供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

(八)查阅、复制联盟章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国家法律或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支持联盟理念,促进联盟发展;

(四)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情况,提供成员的资料,转达联盟各项通知及信息;

(五)保守联盟秘密,不得损害联盟利益;

(六)联盟成立后,不得抽逃会费;

(七)未经联盟书面许可,会员不能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八)国家法律及联盟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退出

(一)会员退出自由,因故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三)自愿退出联盟的会员,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有联盟会员权利。

(四)会员逾期半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联盟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联盟的终止和重大变更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不得延期或取消。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 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若干,每届任期五年。期间可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及理事单位变更情况增补理 事会成员,但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二)审议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职务的增补和异动;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四)拟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向联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八)决定设立及撤销联盟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 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 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目前根据联盟内部的安排与协商,暂时不设置常务理事 会,后续如联盟需要,会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进行增设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 长(执行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 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 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 长(执行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注:通过公开招聘的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或专 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长(会长)首选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因联盟特殊 情况,经联盟理事长同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担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 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联盟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指挥和协调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的工作;

(五)协调和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副理事长和理事职务的增补和异动。

第三十条 联盟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其它执行(代表)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联盟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制定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副职(含)以下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五)代表联盟对外出席各种重大活动;

(六)负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起草 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负责受理相关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批会员的入会,对申请会员以上职务者,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或理事会审批;

(八)依据审批管理权限,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联盟对内对外相关文件;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联盟可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决定机构副职人选的任命,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联盟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 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联盟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联盟重要行政 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会长)、副理 事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联盟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报告;

(六)主持召开联盟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 (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 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接受会员(会 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A)监事会闭会期间,由监事长负责监事职务申请的批准。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联盟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六)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 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七条 联盟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 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 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A)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和社会的赞助、捐赠经费;

(三)政府资助或采购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是:

会员:0.5万元/年

理事、监事:L5万元/年

监事长、副理事长:3万元/年

理事长:5万元/缩口

特别说明:已加入成都市官方发布的其他产业生态圈联盟且已缴纳当期会费的,加入联盟按会费标准50%收取。

第四十条 联盟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联盟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联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 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和监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联盟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水平由联盟制定的 薪酬方案决定,倡导各岗位所获报酬与任务绩效相结合,鼓励多劳多得。 薪酬方案经秘书处草拟,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工作人员的保险、福 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空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联盟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 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章程经2020年12月03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章程中所涉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权利在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以后,均由会员代表大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与国磁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五十八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12月03日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到会员 45人,实到32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32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出席会议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