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12月16日截止,最高300万元奖励!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附全文)
2023-11-21 18:35:2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成经信发〔2023〕11号),进一步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请于2023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航空航天产业处,邮箱:373181741@qq.com。以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附件:《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7日


联系人:马锐;联系电话:61881611



《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支持产品开拓市场

对上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无人机新产品型号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无人机新产品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研制无人机整机并实现销售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单个型号销售额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单个型号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无人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上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5.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鼓励增强协作配套

对首次为无人机整机制造企业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并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供需方第一年实际销售合同总额的5%(双方各5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为无人机整机制造单位提供自主研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事业单位。供应商单位会同整机制造单位联合申报或供应商单位单独申报。

(二)支持标准

联合申报的,按供需方年度实际销售额的5%(双方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独申报的,按供需方年度实际销售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无人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产品首次供货形成供应链的证明材料;

4.项目供需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5.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拓宽应用场景

对提供电力巡检、应急救援和人工影响天气等生产性服务的企业,服务性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使用无人机提供电力巡检、应急救援和人工影响天气等生产性服务,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按年度实际服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无人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提供服务收入的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提升共享发展水平

对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并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对无人机领域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并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无人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提供服务的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强化产业承载能力

支持无人机产业链相关单位争取低空空域开放,开展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在内的各类试飞基地建设。对成功建成无人机试飞基地且向3户(含)以上无人机整机企业提供试飞服务的单位,按固定翼和旋翼无人机试飞基地区分,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成功建成无人机试飞基地且向3户(含)以上无人机整机企业提供试飞、系统测试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1.为固定翼无人机提供试飞等服务的基地,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为旋翼无人机提供试飞等服务的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无人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成功建成的无人机试飞基地相关证明材料;

4.为无人机整机企业提供试飞、系统测试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5.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加强产业人才建设

支持高端专业人才来蓉创业就业,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支出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无人机领域人才,分别给予所在企业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对单个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的无人机领域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单个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按每个人才分别给予人才所在单位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无人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人才有效身份证明及专业情况证明;

4.人才与所在单位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单等相关材料;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证明;

5.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深化会展赛事推介

对承担工业无人机产业链招商引资会展论坛、赛事,并促进3户(含)以上项目实际签约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对承担供应链合作洽谈会、并促进6户(含)以上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给予4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合作企业各1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3年1月1日以来,通过会展赛事等活动,促进3户以上无人机领域企业成功签约(单户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

2.2023年1月1日以来,通过会展赛事等活动,促进6户以上无人机领域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单个交易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且交易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

(二)支持标准

1.促进3户以上企业成功签约落户(单户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给予会展论坛赛事组织单位50万元的奖励;

2.促进6户以上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单个交易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且交易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会展论坛赛事组织单位4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参与合作的本地企业各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无人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承担会展赛事等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会展赛事等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资金支出、效益评估等;

4.签约企业或合作交易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形成合作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等;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其它

(一)《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以下简称“本专项政策”)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制定技术标准等条款内容,和《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成府规〔2023〕2号)存在重合,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44号)执行。

(二)本专项政策适用于在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人机产业链上下游(包括整机、零部件、原材料、维修服务等领域)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支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上述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企业)鲜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项目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单位申报。

(四)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享受政策补助,可就高享受最高补助政策。涉及市级跟补的补助项目,原则上国家、省、市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国家、省累计补助金额超过50%的,市级不予补助。

(五)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专项政策一致,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61881611。


扫描二维码查看详情


信息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