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实施细则来了!12月16日截止,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附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成经信发〔2023〕10号),进一步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请于2023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航空航天产业处,邮箱:373181741@qq.com。以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附件:《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7日
联系人:马锐;联系电话:61881611
《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一、争取国家战略布局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领域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单个项目合同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承担大飞机、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等国家重大专项研制任务,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申报。
(二)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合同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任务合同书、产品销售合同、合作备忘录、项目批复文件等(复印件,验原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支持产品适航取证对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领域新取得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单机适航证(AC)或通过军工产品设计鉴定审查的企事业单位,每个型号产品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中国民航局(CAAC)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取得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领域整机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单机适航证(AC)或通过军工产品设计鉴定审查的企事业单位。
2.已取得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中国民航局(CAAC)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1.新取得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领域整机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单机适航证(AC)或通过军工产品设计鉴定审查的,按每个型号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按每个证书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中国民航局(CAAC)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按每个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单机适航证(AC)、军工产品设计鉴定审查合格证明、维修许可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提升共享发展水平对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领域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并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对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领域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并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提供服务的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支持产品开拓市场对研制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并实现销售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研制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并实现销售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按年度实际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5.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鼓励增强协作配套提升供应链垂直整合水平,为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生产企业首次提供自主研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供需方第一年销售合同总额的5%(双方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为航空工业、中国航发、中国商飞、空客、波音等主机厂所提供自主研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事业单位。供应商单位会同主机厂联合申报或供应商单位单独申报。
(二)支持标准
联合申报的,按供需方年度实际销售额的5%(双方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独申报的,按供需方年度实际销售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产品首次供货形成供应链的证明材料;
4.项目供需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5.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加强产业人才建设支持高端专业人才来蓉创业就业,对单个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航空装备领域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来,对单个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的航空装备领域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单个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按每个人才分别给予人才所在单位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人才有效身份证明及专业情况证明;
4.人才与所在单位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单等相关材料;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证明;
5.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深化会展赛事推介对承担航空发动机产业链招商引资会展、论坛赛事,并促进3户(含)以上项目成功签约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对承担供应链合作洽谈会、并促进6户(含)以上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给予40万元奖励,并给予合作企业各1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3年1月1日以来,通过组织会展赛事等活动,促进3户以上企业成功签约(单户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
2.2023年1月1日以来,通过组织会展赛事等活动,促进6户以上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单个交易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且交易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
(二)支持标准
1.促进3户以上企业成功签约落户(单户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给予会展论坛赛事组织单位50万元的奖励;
2.促进6户以上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单个交易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且交易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会展论坛赛事组织单位4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参与合作的本地企业各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航空发动机产业项目申报书;
2.承担会展赛事等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会展赛事等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资金支出、效益评估等;
4.签约企业或合作交易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形成合作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等;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其它(一)《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以下简称“本专项政策”)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融入国际供应链等条款内容,和《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成府规〔2023〕2号)存在重合,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44号)执行。
(二)本专项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发动机产业链上下游(包括航空整机、零部件、原材料、维修服务等领域)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支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上述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企业)鲜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项目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单位申报。
(四)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享受政策补助,可就高享受最高补助政策。涉及市级跟补的补助项目,原则上国家、省、市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国家、省累计补助金额超过50%的,市级不予补助。
(五)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专项政策一致,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6188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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